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13日下午15:30
2、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利发国际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廷君
6、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7年3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下午15:00至3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6名,代表股东322,876,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18,10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44名,代表股份4,774,246股,占公司股份的0.8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2,337,446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 99.83 %;反对 537,200股, 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17%;弃权 1,9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 %。
2、《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035,346 股, 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9.12%;反对286,300股, 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09%;弃权2,554,9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79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了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林厚涌和江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利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利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利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4日